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一)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将包括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在内的所有政府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定。
1.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
2.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对其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其中,“预算项目”是指一级项目,“同一品目”是指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中的底级品目。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需求特点和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合理设置采购项目,若计划将多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打包实施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也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使用未编入年初部门预算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省级专项、基本建设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支出指标下达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据实增列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二)扩大采购人自主权。各预算单位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履行工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须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及水、电、天然气、土地等项目不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未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的,不编列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信息公开和履约验收的相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具体预留份额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2.政府采购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各预算单位要科学、精准计算年度农副产品采购金额,预留采购份额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具体预留份额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预留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预留金额。
二、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一)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
1.加强内部协调。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提高采购效率。
2.及时申报计划。各预算单位应当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各预算单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原则上应当选择对应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对于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的项目,应当于当年6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
3.规范开展采购。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尚未下达,又急需提前启动的采购项目,在已完善相应审批程序,并确定已纳入年度预算的前提下,可提前开展采购。采购人应当提供资金来源佐证材料,在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备案,并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前调整为相对应的政府采购指标。主管预算单位依法对采购项目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依法保证采购项目法定结果的执行。
(二)做好预算周期和项目周期的衔接。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应当充分考虑预算执行周期和采购项目执行周期的衔接。如项目因政策性因素发生变化的,采购人应当在本年度部门预算中进行调整。上一年度已启动当年项目采购活动,因当年未支付资金或未支付完毕导致项目资金被收回统筹使用的项目,由主管预算单位按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使用本年度同类项目预算资金、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等方式落实资金来源。
(三)提高政府采购集中度。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通用类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需求管理,对于有共性需求的货物和服务,所属单位可自愿组成联合采购小组,统一委托主管预算单位或直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集中带量采购。对于中央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发文明确由省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组织采购的项目,应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由各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实行省级统一采购,市县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四)汉外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省内汉外省直单位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施地点,就近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代理;常驻省外的省直单位原则上实施分散采购;常驻境外的省直单位原则上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采购。在汉省直单位需汉外实施的项目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三、相关责任及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预算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要求。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管理指导,督促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
(二)提升履职效能。各预算单位要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加强对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评,不断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绩效。
(三)加强监督考核。省财政厅履行对省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政策、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湖北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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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
2022年11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