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18〕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5日
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要求,现制定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预算单位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300万元(含)以上、市州级200万元(含)以上、县级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中武汉市市本级执行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将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全部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属于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项目,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单独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
(二)采购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产品和服务,应通过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性采购等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政策执行效果。采购人应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需求源头管理及履约验收结果管理,推动政府采购物有所值。
(三)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完善内控管理机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制度的规定和程序,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自行采购工作,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四)进一步扩大采购人采购自主权,提高预算执行效率。采购人为保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或为履行自身工作职能、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须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及水、电、天然气、土地等项目暂不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五)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可自行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机构或国家部委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但无论是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还是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六)全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要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执行采购程序和代理采购绩效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内容和环节改进服务管理,优化采购流程,全面推行电子化采购,提高采购执行效率和服务质量。要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可采取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政府采购项目中只要含有政府集中采购品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法代理采购。
(七)汉外省属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以及在汉省直单位需汉外实施的项目,自愿委托地方集中采购机构的,各地集中采购机构应代理采购,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八)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武汉市所辖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九)各市(州)可结合实际,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参照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制定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链接地址: